?2011年9月27日2時許,A駕駛B公司所有的輕型普通貨車從東莞市長安鎮銀城一路北往南行駛時,因避讓不當與C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A棄車逃逸,C受重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認定A負事故的全部責任,A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刑入獄。事故發生后,C的家屬因未能與A和B公司就死亡事故賠償事宜達成協議,遂委托本所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 簡析:
???????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中,因戶口性質不同,相應的死亡賠償標準也不同,城鎮戶口賠償標準幾乎是農村戶口賠償標準的三倍。但根據廣東省的相關地方性規定,只要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也可按照城鎮戶口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C的戶口性質為農村戶口,如果C的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無疑會對一個尚有兩個年幼小孩以及年邁父母需要撫養的家庭造成沉重的打擊。后經代理律師了解,C早在2008年左右即與妻子來到東莞長安經商居住,但由于他們既沒有辦理相關的營業執照,也沒有辦理居住證或購買社保,由此,并有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直接證明C在城鎮經商居住多年的客觀事實。
??????? 代理律師分析本案后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可證明C在東莞長安經商居住的客觀事實,但可通過其他的間接證據來證明此事實。代理律師展開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對相關證人進行取證、搜集C及家屬日常生活工作居住的相關零碎資料,并整理成冊,甚至說服法官親自到C經商居住的地方實地調查走訪。通過前述種種努力,人民法院最后認定C在東莞長安經商居住且有固定收入的事實,并按照城鎮戶口賠償標準判決A和B公司連帶賠償C的家屬上百萬元的金額。
??????? 然而,自事故發生后,B公司即銷聲匿跡,沒有任何人出面處理事件,A又被判刑入監,且A并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因此,案涉判決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如果判決結果得不到有效執行,前述一切努力都將成為泡影。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代理律師通過多次走訪調查得知,B公司的股東在B公司成立時存在抽逃出資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B公司股東應當就其抽逃出資數額對B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于是,代理律師隨即與C的家屬商量確定將B公司股東追加為該案被執行人,并搜集B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相應證據,B公司股東最終被追加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在此情況下,再經人民法院及代理律師的努力協調,B公司股東與C的家屬達成了和解協議,并按照協議支付了相應賠償款,此案得到圓滿解決。
??????? 本案啟示:
??????? 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應當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交警,同時搶救傷者。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逃離現場,否則,不但要面臨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并承擔巨額賠償的法律后果,而且隨時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 二、在城鎮生活工作,應當注意辦理相應的可以證明在城鎮生活工作的證明資料,如居住證、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社保證明等,以便不時之需。
????????三、作為代理律師應站在當事人的利益角度思考問題,應有擴散性思維,努力尋求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