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欠條》是一種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材料,因欠條而產生的訴訟,理所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進而由履行地來確定管轄法院。
但也有人認為,欠條與借條不同,欠條并不一定就是合同。如果欠條只寫明“欠張三8萬元”,這并非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只是對以前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因此這種簡單的“欠條”不是合同,當事人也不能憑此欠條在原告住所地起訴。有一個案例可以佐證:
李某憑徐某在番禺市所寫的“欠李某8萬元”的欠條,向自己居住地的廣東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訴(當時番禺尚未作為廣州的一個區),要求徐某清償該債務。番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徐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自己的住所地為河南省,經常居住地為深圳市羅湖區,均不屬番禺市人民法院的管轄地域,為此,要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番禺市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發生在番禺市,故番禺市可視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對本案依法取得管轄權,遂裁定駁回被告徐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被告徐某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欠條是李某感到與她無法保持戀愛關系時,采取威脅手段,強迫她把雙方相處期間的花費寫成的,這是無效的。番禺市人民法院憑此欠條認為原告李某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該債務糾紛應由她常住地的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管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憑欠條起訴要求徐某還款,不屬因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適用民訴法關于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管轄規定。由于徐某住所地在河南省,經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羅湖區,故依法本案應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裁定不當,應予撤銷。據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銷番禺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處理。
有的人就提出疑問,欠條不能算是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嗎?那欠條應該怎樣寫才能作為借款合同處理、在希望的法院提起訴訟呢?筆者認為,要想將欠條寫成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的格式和要求寫得詳詳細細。首先要提醒的是,必須區分到底是借款合同還是還款合同。如果是借款合同,就寫清楚出借人是誰,借款人是誰,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時間,利息等等;如果是還款合同,就把標題清楚寫成“還款協議”,寫清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情況,欠款的原因、時間,還款的計劃、還款的方式等等。這樣才能成其為一份確鑿無疑的合同,應該可以適用合同履行地來作為確定法院管轄了。當然,如果在上述協議中還明確地把自己希望的法院寫明了爭議管轄法院,那就更保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