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某聯合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某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2、某公司支付逾期繳納租金的違約金。某聯合社在庭審中增加要求某公司多支付一個月租金訴訟請求,且表示若案涉租賃合同無效,將請求的租金變更為占有用費。某公司亦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某聯合社返還案涉土地租賃合同押金、租金及利息。 法院經查明:某聯合社(合同甲方)與某公司(合同乙方)于2011年3月29日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約定:某聯合社將其所有的面積11311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給某公司,用于經營加油站。租賃期限為30年,自2011年4月1日至2041年3月31日止;租賃期限屆滿后,加油站內的一切固定設施均歸某聯合社所有。某聯合社應于2011年4月30日前將土地提供給某公司;某公司的基建期為4個月,即計租時間從2011年8月1日至2041年3月31日。經營加油站所需的證照及手續、費用等均由某公司負責。合同簽訂時,某公司須交合同押金180000元。土地月租金為90488元,每五年遞增10%;每月租金在每月5日前支付;某公司不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的,逾期兩個月內,按每期繳納租金的10%支付違約金,超過兩個月未付,某聯合社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某公司索賠實際損失。合同另就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某公司支付了押金180000元、租金904880元合計1084880元給某聯合社,其中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19日都有向某聯合社支付租金。某公司一直沒有用案涉土地,其稱由于用地手續不全,某聯合社一直未交付土地給某公司使用。2012年11月30日,雙方在合同上加注確認于2012年11月30日終止履行此合同。某公司以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為由,起訴請求返還已付的押金、租金及利息。 某聯合社陳述該土地至今未在國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但屬于集體建設用地,縣政府批復反映可以用于經營加油站。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沒有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案涉土地在出租給某公司之前處于空置狀態,沒有使用;出租后至今仍是空地,地上沒有建筑物。 法院認為,案涉土地屬于集體土地,至今未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土地用途不明確;雙方簽訂的出租合同約定租賃土地用于加油站建設,但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某聯合社收取某公司的押金和租金,應當返還給某公司。案涉土地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使用,當事人之間關于租賃用土地的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該土地出租前處于空置狀態,出租后也沒有實際交付給某公司使用,某聯合社請求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費,沒有事實依據。 本案例中,出租方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原因在于:1、案涉集體土地的出租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租賃合同無效。2、對承租方沒有支付租金的情況不甚了解,錯誤選擇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和途徑,得自身處于被動地位。 應對策略:在合同訂立之初就規范合同訂立事項,規范合同訂立流程及合同管理。此外,對出租土地跟蹤了解,及時發現出租土地存在問題,及時解決,同時收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在糾紛發生后正確選擇維護自身利益的策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20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