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免費停車無故丟失,佛山賓館負賠償責任 原告袁某向法庭訴稱:某日傍晚,其駕駛一臺白色日產(chǎn)公爵小車到佛山某賓館將車輛停放于賓館地下停車場,當晚10點左右到停車場取車時車已不見。現(xiàn)請求法院判令賓館賠償人民幣45000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認為,原告沒有足夠證據(jù)證明車輛在賓館停車場內(nèi)丟失。因為在世界杯期間,賓館在自助餐廳舉行抽獎活動,對進餐客人派發(fā)抽獎券,并有存根聯(lián),但原告未能提供。原告既沒能出具停放車輛的憑證,也沒有在餐廳消費的憑證,更沒有公安的破案資料。經(jīng)一、二審審理后,佛山中院二審認為,本案屬保管合同糾紛。賓館在事發(fā)當日對車輛保管并未與以往一樣發(fā)放停車票,或者進行登記管理,致無停車票者亦可以駕駛車輛離開停車場,故可認定賓館對車輛的丟失有重大過失。因此,賓館應向車輛的所有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解讀】酒店、餐館一般對前來消費者實行免費停車的服務,但是這并不表明酒店對車輛就沒有保管義務。?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賓館免費為顧客提供車輛停放服務不出具保管憑證是否應對車輛丟失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賓館為招攬顧客,免費給住宿的顧客提供車輛停放服務,不管是否出具保管憑證,均可認定保管合同關系成立。賓館對顧客停放的車輛發(fā)生的損壞或者丟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賓館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形成保管關系后,酒店以“客人自行保管車輛,丟失概不負責”之類的店堂告示來規(guī)避自己的責任是無效的。酒店應當建立完善的車輛登記與保管制度,規(guī)范客人的車輛停放,履行好自己的保管義務,出現(xiàn)糾紛時,酒店應當對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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